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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轻信“牛股师”,损失惨重

案情摘要

赵某自封资深的“牛股师”、“私募王牌操盘手”,宣称曾在多家知名证券公司工作,在多家网站博客张贴股票账户截图炫耀其操作的股票均有盈利,并自我吹嘘其通过内部渠道获取翻倍牛股的投资信息,以诱导投资者与其联系。赵某招兵买马,指示员工通过QQ群、手机短信、售卖股票软件等方式指导投资者买卖股票,以“指导费、咨询费、服务费、会费”等名义收取投资者800余万元,投资者亏损严重。

2013年5月,投资者向当地证监局举报,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赵某非法经营案进行了查处。

风险提示

近期随着股市火爆,非法证券咨询又开始改头换面,以QQ群、微信群、手机短信、股票软件等形式群发股票买卖信息,并信誓旦旦承诺包赚不赔。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通过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公司及人员是否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核实公司地址是否真实、收款账户是否是公司账户等方式增强识别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迷信“消息”股深陷骗局

案情摘要

2010年3月起,以田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多个城市注册成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招聘员工超过200人,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幌子,通过QQ群、飞信等聊天工具,大量发布股票交割单电脑截图等虚假信息,以推荐牛股、提供内幕信息、与私募基金合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骗取全国各地投资者钱财。

2013年5月,经过周密调查,当地证监局联合公安机关一举查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抓捕18名犯罪嫌疑人。

2014年6月19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分别判决田某某、刘某某等15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

风险提示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相关业务资格,证券从业人员须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方可上岗。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一般使用对公账户,请投资者切勿向个人账户汇款,并自觉远离提供所谓“内幕股”的非法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保持理性投资心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案例三:远离非法“白银现货”

案情摘要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投资者上当后,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2014年7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说白银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收益翻番”,诱导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诈骗投资者钱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免造成损失。

案例四:网络新型案件

案情摘要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不法分子以购买A公司原始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该公司网站自称,A公司附属于北欧投资联盟集团的环球服务平台。声称购买A公司的原始股票,股东将获得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该公司还鼓励参与者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参与。据了解,北京、辽宁、湖南、内蒙古、浙江等地均有群众参与,并且多为退休老年人,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一旦不法分子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此类网络投资诈骗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投资的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并声称年回报率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编造十分美好的诱人“钱景”,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是网络的虚拟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网络化特别容易使一些既缺乏金融知识又缺乏科技知识的老龄人群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借用从事境外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认为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管制,掩盖从事不法行为的真实目的,并以此来迷惑和欺骗群众,逃避打击。实际上,根据法律属地管辖的原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的一切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即使号称从事境外证券业务,未经依法批准,其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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